一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
1.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,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,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;
2.综合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,且科技人员不得为0分。
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:
1.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;2.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;
3.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;4.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
二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(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前置条件)
1.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;
2.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(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、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),
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(1)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、省级科技奖励。
(2)获得高新技术企业、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(均为有效期内)。
(3)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。(4)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500万元以上。
三、雏鹰企业
(一)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、六年以内(2024年度注册时间以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时间);
(二)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规定的中型、小型和微型企业;
(三)企业上一年度(2023年)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;
(四)除满足以上条件外,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:
1.企业营收快速增长。近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达15%以上;
2.企业创新能力强。企业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;
3.拥有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(或服务)相关的2项以上的Ⅰ类知识产权或4项以上的Ⅱ类知识产权(见《管理办法》);
4.企业近三年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,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名;
5.企业近三年以股权融资形式,单轮次获得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500万元人民币(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)以上或估值5000万元(以最后一轮股权融资估值计算)以上;
6.企业近三年进入“创客中国”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,或获得青岛市“市长杯”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以上名次;
7.企业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(见《管理办法》),并在获奖企业中排名前三名;
8.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(见《管理办法》)9.企业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立项;
10.为青岛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配套关键零部件或技术(“链主企业”指《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》公布的首批链主企业)。